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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关于对地方和部门自立恶法的联名监督倡议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90发布日期:2022-12-10

史瑞杰:关于对地方和部门自立恶法的联名监督倡议

原创 史瑞杰 史瑞杰 2022-12-09 11:00 发表于贵州


    关于对地方和部门自立恶法的联名监督倡议


——做一次“雷锋”是好人,做十次“雷锋”是坏人!如此恶法意义何在?




文/史瑞杰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已商市财政局同意,并经市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要求下级各单位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29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探索建立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举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不予奖励。


第29条严重违背常识和法理;任何举报都应以举报事实为依据,只要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属实,那么就是为社会和国家以及为广大群众作了好事,理应依法给予奖励,更不能以举报数量和次数来决定奖励;我国举报奖励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唤起公众的责任心,用奖励制度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来达到社会共治的目的,以此降低行政治理成本,理应举报的违法事实越多,获得的奖励就应该越多。


  该办法却反常识而行,规定“雷锋”只能做一次,做一次好事,就是好人,就应奖励;做十次好事,做十次“雷锋”反倒成了坏人?如此违反常识和基本法理的雷人逻辑如何在市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再次警示全党,作风问题、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腐败是最大的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


   立法腐败也是影响中国法治进步的毒瘤,我国在反腐高压形势下,取得良好成效,依法治国,供给侧改革为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据中纪委通报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存在“搞变通”现象等“隐性腐败”。反腐是一场利益博弈,受益人是全体国民,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危害最大的“隐性腐败”或属“立法腐败”,利益集团通过“立法途径”,将“自己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甚至篡改上位法的立法意义,以达到部门利益最大化,并合理的为其“腐败”找到权利租界,立法可以博弈,但应警惕走偏方向,立法博弈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立法博弈如脱离“法治”的轨道,将导致天枰人为倾斜,出现利益集团绑架立法,从而导致“根源性腐败”,这种腐败的后果,危害极大,利益集团绑架立法,全社会却要为此买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不论是大法还是部门法规,都应秉承这个原则。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公众敢于站出来做“雷锋”,是为了告诉公众,做“雷锋”的价值,是为国为民,是国家提倡且给予制度保护,并给予国家奖励,是给公众参会社会治理的最大鼓励和保护。然而,《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却倒行逆施,公然违反常识和法理,赤裸裸的告诉公众,做一次“雷锋”是好人,可以给予奖励,做十次“雷锋”就是坏人,就是扰乱行政管理秩序。


二十大: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笔者在此发出监督倡议,不论你从事何种职业,只要你关注消费权益及法治进步,我们可共同联名推动立法进步,建议删除恶法,为中国法治进步而尽一份微薄的力量,响应二十大号召,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相关监督建议书由中国法学会会员张晓红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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