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刘江说法网
www.liujiang315.com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刑事申诉
成功案例
最新动向
新闻报道
热点关注
图片报道
行业动态
媒体报道
曝光台
法律法规
投诉留言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发布日期:
对职业打假中的青岛中院孙志远法官表示钦佩
对职业打假中的青岛中院孙志远法官表示钦佩 原创鲁宏博律师行政处罚那些事10月15日 我国的职业打假肇始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 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所谓的“退一赔一”。 2003年,安徽阜阳奶粉大头娃娃事件,2008年,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催生了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
浏览详细信息
1645
刘江
11/04 13:11
发布日期:
特评丨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释放了什么信号?
特评丨法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释放了什么信号? 圳论 发布时间:10-30 00:33 深圳特区报官方帐号 文|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姚龙华 近日,一则“宿迁中院二审改判十倍惩罚性赔偿,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新闻引发热议。 此案中,原告以网购的所谓进口“男士滋补品”属于非法产品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厂家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以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判决解除网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原告退还“滋补品”,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即使知假买假,食品购买人仍可主张十倍赔偿”,支持其诉求。 1
浏览详细信息
1184
刘江
10/30 22:10
发布日期:
“知假买假”获法院改判支持 案件背后有啥故事?
“知假买假”获法院改判支持案件背后有啥故事? 中国长安网 发布时间:10-29 09:16 中国长安网 ●一审法院以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判决解除网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原告退还“滋补品”,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即使知假买假,食品购买人仍可主张十倍赔偿”,支持其诉求 ●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并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进而维护食品安全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应从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个人维
浏览详细信息
1169
刘江
10/30 08:10
发布日期:
美团再被处罚17万元
美团再被处罚17万元 雷剑消费研究今天 日前,美团增加一行政处罚信息,此次美团因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7万元。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美团”app为当事人所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当事人未对云裳燕鲜炖燕窝.姜茶.冰糖雪梨(徐汇店)、八喜冰淇淋蛋糕、雅西尔蛋糕、提拉米酥(和平路店)、百菜宴(同兴路店)、鸿城烧烤老字号总店(正宗老店)、颐春堂(燕窝海参虫草)青年路店等2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核查,未能保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又查,上述28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事人平
浏览详细信息
1201
刘江
10/29 13:10
发布日期:
疑似职业打假人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10倍赔偿?法院:支持
疑似职业打假人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10倍赔偿?法院:支持 政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0-2012:02 网购商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2020年3月,陈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甲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性滋补茶250g”以及“某干果切片500g”共8件,共支付货款8632元。 后陈某认为产品多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商品,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赔偿款86320元(按照货物价款的10倍计算)等。 产品不符合标准,购买人曾多次发起同类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 案涉货物“某干果切片”没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没有标注
浏览详细信息
1527
刘江
10/27 10:10
发布日期:
黑龙江法院:不应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黑龙江法院:不应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雷剑消费研究前天 观点 法院认为: 1、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从行政执法角度作出的判断,不当然成为民事审判中认定“明知”的依据。 2、经营者不能以不知道其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3、被告所销售食品是否现实存在对人体健康危害,不是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然前提。 4、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5、不应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浏览详细信息
1253
刘江
10/27 10:10
发布日期:
打假无罪!自由无价!2021年9月至10月北京、上海、西安、杭州、新乡等职业打假人被警方释放,杜鹏律师团队帮助186人获得自由
打假无罪!自由无价!2021年9月至10月北京、上海、西安、杭州、新乡等职业打假人被警方释放,杜鹏律师团队帮助186人获得自由 原创河南洛太律师栗律小讲堂昨天 2021年3月31日杜鹏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天津‘职业打假人’购物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改判无罪刑事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 2021年8月2日敦煌三名职业打假人一审判决一年二个月,二审改判无罪,杜鹏律师团队2021年度提供法律帮助获得又一个无罪改判----- (天津中院无罪判决书) (酒泉中院无罪判决书) 2021年9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法律意见,对三名哈尔滨职业打假人作出全
浏览详细信息
4177
刘江
10/27 09:10
发布日期: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涉案进口食品无标签说明书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江苏宿迁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涉案进口食品无标签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江苏宿迁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二红二红微说法昨天 涉案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标签说明书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江苏宿迁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二审经典判词:1、将知假买假者或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维权主体之外,不符合立法原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重生产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提升维权积极性,净化食品市场,维护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条规定是否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衔接,即有权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是否必须为了生活
浏览详细信息
1548
刘江
10/25 06:10
上一页
1
...
46
47
48
...
723
下一页
共 723 页,到第
页
更多
媒体报道
铁血护权三十载 丹心守护千万家——记消费者权益守护者刘江
中食融媒体 铁血护权三十载丹心守护千万家——记消费者权益守护者刘江 05-1214:48 三十载风雨兼程,三十年初心如磐。在我国消费维权漫漫征途中,总有一道执着前行的背影,踏遍市井街巷,奔走南北大地,以法律为铠甲,以良知为初心,以坚守为脚步,深耕民间打假维权一线近三十春秋。从早年线下整治假药游医乱象,到如今直面线上直播售假暗流,从小微商铺到行业巨头,他以一介凡人之躯,怀赤子护民之心,在岁月长河里步履未歇、风骨不改。他就是刘江,原名黄勇,被誉为“成都打假第一人”“民间维权铁血斗士”,以半生热血与执着,为万千百姓筑牢消费安全的坚实屏障。 初心启程:以孤勇赴使命,为民生破乱象 1965年,刘
陈瑞华:要想防止冤假错案,法院得有说“不”的能力
陈瑞华:要想防止冤假错案,法院得有说“不”的能力 陈瑞华法度研究院2023-01-1818:31发表于四川 来源|微信公号“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题|避免冤假错案,法律人能做些什么?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舆论也高度关注。法院很容易迁就当地的党委、政府,迁就当地的民众、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所以即便发现是冤假错案,肯定也不敢宣告无罪,因为承受不了这样的代价。 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中国治理冤假错案迎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机;关键在于约束公权力,积极推进制度改革。 15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
敲诈勒索罪,快被玩坏的罪名——索要合同款项或者收取精神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快被玩坏的罪名——索要合同款项或者收取精神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创黄应生法治应生2022-12-2823:44发表于北京 由于曾参与敲诈勒索罪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缘故,对这个罪名总会多关注一点,近年来,这个罪名不断被滥用,快又被玩坏了。但今天一则新闻,看完为之一震,还是有不少法院能够守住底线的,比如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合同款项行为,坚决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合同款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今天,澎湃新闻报道,包工头易真武“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无罪!详见《包工头“偷拍张家慧打麻将”被指控敲诈勒索,羁押1325天后宣判无罪
直播售假屡打不绝,平台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直播售假屡打不绝,平台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日报客户端 鲍南 2022-12-2922:30 浏览量5.0万 直播带货如今已成为网购不可或缺的销售形式,但售假问题却一直如影随形。仅今年“双十一”期间,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就多达50多万条。 真实感、贴近感是直播电商风靡的重要原因,但看上去距离再近终究隔着屏幕,大量不法分子便打起了直播带货的主意。其中固定套路也很多,比如,在推销产品时,常常用“全部是内部渠道弄到的货,要是假货我还用那么麻烦吗?”“费力搞到货别人却不领情,这种心情你懂吗?”等话术营造货源来之不易的感觉;比如,在鼓动消费者下单时,常常会使用“一共30单就上一分钟”“这个价格就上这
更多
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发布日期:
两高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网站建设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
电话:13980619315
微信公众号